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科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根据院教字[2004]40号《桂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科学实验中心具体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2.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科学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及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桂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和购置。

3.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制度,设备负责人要严格对照合同、到货通知单、运单、装箱单等验收凭证与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负责人和厂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4.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出操作规程、使用和保养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管理人员对所管理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动或调换。

5.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并要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6.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

7.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随时保养,定期检修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报修。对性能不熟,故障不明的设备不得自行维修,应及时联系厂商和专业维修单位。

8.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四防工作。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随机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及相关附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9.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校调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仪器设备的借出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0.因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者,按《桂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1.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处理。由于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期限,陈旧落后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合算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按《桂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12.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开展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科学实验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 《桂林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科学实验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凡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属本管理范围。

2.凡须要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具备各种条件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购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科学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报桂林医学院教务处审查,由桂林医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科学实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工作必须在索赔期满前完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验收结束后,验收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验收报告,技术资料应及时归档。

4.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科学实验中心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专管共用”,每台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使用人员要事先进行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以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同时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及时整理使用机时数,维护检查,损坏修理等一系列材料,及时向中心办公室移交所形成的材料和更换记录本。

7.科学实验中心要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注意改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加强养护,确保卫生和安全。

8.不准擅自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确因需要必须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的要经科学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9.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出现仪器故障 应立即停止使用,填写故障现象,初步分析故障原因,及时上报情况。由科学实验中心主任召集人员、专家会诊,分析故障,决定处理办法和意见。未经讨论决定,使用人员不得私自拆机以图排除故障或修理。拆机维修,维修人员应认真仔细填写记录。

10.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过程中的使用、维护、修理及检验等记录的资料,使之成为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11.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由科学实验中心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12.受损已没有修复价值或时久陈旧需做报废处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负责人对改仪器的购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的总结,经科学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提交《大型精密仪器报废申请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鉴定,报桂林医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按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报废手续。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科学实验中心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的安全,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根据《桂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1.实验室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协助科学实验中心主任做好安全工作。

2.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由指导教师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3.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禁止吸烟、喝酒。实验室不得留人住宿、会客。

4.领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遵守中心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从事有毒有害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进行危险化学实验要使用防护用品。

6.实验室产生的各种废液、固体废物、过期的试剂要集中收集、存放,按中心颁布的《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或厕所。

7.仪器、试剂、实验记录、资料,未经允许不准携出科学实验中心外。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在结题后,应将资料送科学实验中心办公室归档,统一保管。

8.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取暖,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乱拉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如工作需要,应先申请,再由有关专业人员安装。

9.为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源线、活动接线板有无损坏和漏电、空调插座是否使用专设的动力电源插座、有无私自乱接、乱拉临时线路等现象,对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要及时检修。

10.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使用空调的实验室或办公室,要做到人走关机,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离开实验室必须将水、电、气、门窗关好,需要连续运转 24小时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在醒目处挂出提示牌。

11.各实验室、库房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药品要妥善保管,防止高温和曝晒,以免发生火灾。所有易燃试剂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易燃试剂存放在敞口的容器内。

12.仪器设备、电源插座及电源线周围,严禁存放有机溶剂及其它易燃物品。

13.实验工作人员、教师以及学生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会报警 (火警电话119)。

14.使用高压容器必须规范操作,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即用即开。

15.实验室冰箱内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冰箱内保存的试剂、样品必须密封、贴好标签。

16.对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不遵守本实施细则,发生事故的实验室以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

实验室开放有关规定

  为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规范、有序地做好科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桂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1.为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效益,科学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均为开放实验室,都面向学生实行课外开放。

2.实验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实验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工厂企业中的实际生产问题。

3.科学实验中心开放时间为工作日和双休日,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向科学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4.科学实验中心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试剂和原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工作,并配派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6.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7.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8.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科学实验中心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科学实验中心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教学的总结与交流工作,如组织“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以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和报告能力。科学实验中心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科学实验中心建设,规范管理,提高科学实验中心功能和效率,根据《桂林医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规定》,结合科学实验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科学实验中心工作档案的范围及内容:

1.科学实验中心建立的批文,桂林医学院下发的科学实验中心管理与建设有关文件和资料,科学实验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科学实验中心占用的房间数、面积及改造等资料。

2.科学实验中心发放的管理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

3.科学实验中心主任、工作人员的姓名、年龄、职称、专业分工、考核、培训及奖惩等情况。

4.科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的各项记录。

5.科学实验中心人员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项目数。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论文、专著、鉴定证书、专利、获奖等内容。

6.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帐册。

7.随机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维等原始记录。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名单,技术档案和开机使用记录。

9.实验室用房及环境条件的各种技术资料和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10.实验室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和总结。

11.科学实验中心经费使用:科学实验中心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科学实验中心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情况统计等。

二、科学实验中心工作档案管理

1.根据科学实验中心工作档案的内容,在中心工作的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学生等有关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和事项记录,并提供给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

2.科学实验中心办公室负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

3.工作档案必须保持其真实性、规范性、连续性、完整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逐年积累,严加保管。

4.档案管理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严格档案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5.要做到用计算机管理工作档案,实现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

6.对需要上报的档案,需经科学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本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1.本中心实验室包括生化工程研究室、分子遗传学研究室、细胞工程研究室、天然药物研究室、多肽研究室、药理毒理研究室和动物实验中心。

2.各研究室均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并备有仪器的使用记录本。

3.所有的仪器设备均有明确的定位,未经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均不能随意挪动。

4.所有危险实验品,包括同位素、剧毒物品、致癌物质、各种致病生物体、易燃、易爆和麻醉品等,必须由专人专柜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使用制度;实验中和实验后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使用者必须保持实验室安静和整洁。每次实验完毕,必须清洗和按原位摆放实验器具,清理个人物品,搞好室内卫生;并认真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6.不能在实验室从事与教学、科研和开发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实验室抽烟、进食、高声喧哗、打游戏等。

7.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拆改仪器。

8.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相关实验室的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科学实验中心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桂林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正规经营化学危险化学品的商店购买。

2.装运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在车辆上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化学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并配放必要的消防设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应专车提运。

4.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提运前应严格检查。 发现包装破损,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科学实验中心要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外,严禁烟火。严防一切事故隐患的出现。

8.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根据不同性质和不同灭火方法分类存放。强氧化剂不得直接放在木质家具上。

9.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放置在阴凉处且须注意通风。

10.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房,夏季应有降温措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度。

11.剧毒害品必须存放在坚固的保险柜内,并且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12.盛装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13.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14.各实验室在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领用剧毒化学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数量,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16.领用的剧毒、易爆物品使用后有剩余时,应及时退还危险化学品仓库,并进行登记。废弃物品应按规定办法处理。

17.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按《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为保障科学实验中心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于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

1.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

2.有机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3.无机物废液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才能排放。

4.剧毒品中氰化钾可与浓硫酸和水反应,氰化钠可与硫酸钠或碳酸钠反应(需加热),氧化砷与硫化氢反应使之毒性下降,也有部分剧毒品可用强氧化剂,如高锰酸钾或硫代硫酸钠等其它解毒剂使之毒性降低,然后倒入专门的废液处理池。

5.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法、稀释法等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二、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

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5.剧毒废渣可埋于专门处理机构的堆埋场,堆埋场应有防水、防渗漏、防扩散措施。

三、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有废气产生的实验要开启通风装置后才能进行。

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3.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

  科学实验中心教学、科研实验室均有专门负责人负责,负责人必须做到:

1.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内贵重仪器设备的中文使用和说明及注意事项。

2.制定本实验室仪器设备、附件、配件及试剂药品清单。

3.熟悉本实验室相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有本实验室各仪器设备完整的使用记录。

4.保管相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说明书、附件和配件。

5.负责指导外来人员使用本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并告知其操作的注意事项,实验完毕后检查该仪器的运转状况及使用记录,并在《桂林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上签字。

6.注意仪器的防潮,不定期检查本实验室的仪器运转及使用记录。

7.根据所负责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异动情况,及时在各个实验室《仪器设备目录》上登记。

8.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

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各实验室安全员同时兼该实验室仪器管理员。

2.为确保实验室安全管理,各实验室钥匙原则上由安全管理人员保管,未经允许不得任意转交他人,非本实验室人员所拥有的实验室钥匙一律上交。

3.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包括仪器使用)、安全检查及卫生打扫等工作。

4.检查及管理仪器的使用情况,并定期作记录。

5.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室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汇报。

6.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每次实验完毕后,搞好室内卫生。所用器具须认真清洗,并准备好下次实验。

7.实验完毕后,认真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并如实填写实验室使用情况,再次确认后方可离开。

8.有权过问出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

9.协助科技人员做好实验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10.阴、雨、潮湿天气要开空调抽湿,以防仪器受潮、发霉。

11.随时保持实验室清洁,定期(一周一次)搞实验室卫生,包括台面、地板等。

桂林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2006-07-20